- 「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(第4次通盤檢討)」自2019年11月25日起公開展覽30日
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於1985年公告實施後,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:國家公園計畫應每5年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,分別於1964、2005年、2013年辦理第1、2、3次通盤檢討,修訂國家公園計畫。陽管處鑒於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(第3次通盤檢討)自2013年公告迄今,已屆滿5年,為因應時代潮流及社會演變,包含保育理念的改變、傳統農業的演進,特辦理本次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,將全面檢視國家公園計畫、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及分區劃設、界線訂定、經營管理等課題。
本次通盤檢討以「保育台灣北端火山地景、自然與文化生態系及棲地核心,建構北台灣國土永續發展典範」為願景、以「地景多樣性、生態多樣性、文化多樣性」為核心價值進行檢討,變更提案共計有28案,包含範圍調整、分區調整、保護利用管制調整等,檢討後面積約11,327公頃,調整後計畫示意圖詳附圖。
另依「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要點」第9點規定,人民、機關、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,以書面載名姓名、住址向陽管處提出意見,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。